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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3-08-01  | 来源:  | 阅读:1035次

宁波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宁波国际航运中心,争创宁波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力争到2025年,全市航运运力规模保持全国前列、头部企业竞争力显著提升、航运服务产业提档升级,航运业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更加突出,助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和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

(一)鼓励壮大航运市场主体。对于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开业运力规模给予奖励。对于开业运力达到2000载重吨(内河)、2万载重吨和5万载重吨(沿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5万元、260万元和650万元奖励;对超过上述奖励标准的,按照每载重吨100元再给予奖励。开业船舶单船须达到700载重吨(内河)或2万载重吨(沿海),且需在获奖励企业连续运营5年及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运力规模。对于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非老旧运输船舶,包括单艘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准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及以上且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运力不减少的(船舶报废、船舶事故灭失等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按照每载重吨100元给予奖励,已获得条款(一)奖励的除外。对于以市外光租方式新增以上标准的非老旧船舶,根据企业保持船舶营运时间,按每月每载重吨1.7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对于年度首次晋级全国“船队总规模”前20强的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首次晋级全国“国际船队规模”或“国内沿海船队规模”前20强、“集装箱船队规模”前1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拓展国际海运业务。对新开通国际班轮航线并连续稳定运营12个月及以上的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且年度首次在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100万元/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万标准箱,增加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年度内完成的国际海运(含港、澳、台)货物运输量,散货达到50万吨、液货危险品达到10万吨或集装箱达到2.5万标准箱(重箱),已获奖励的新开航线箱量除外,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每家25万元奖励,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及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年度内在宁波港口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实现同比增长的,对其高出宁波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幅的增量部分,按最高不超过40元/标准箱给予奖励;支持航运企业及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在甬新设经营实体,以宁波港口为母港或挂靠港开展内贸集装箱业务,新设当年按最高不超过40元/标准箱给予奖励,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宁波舟山港集团)

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

(六)支持设立总部型航运企业。对于运力规模不低于5万标准箱位的国际班轮公司或运力规模不低于50万载重吨的油气运输公司、干散货航运公司,新设立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职能总部的,根据宁波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予以优先办理,给予综合配套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局、市口岸办、市投资促进署,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于新引进、新落户的国内外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按照政策实施期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在甬经营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根据其年度管理的国际航行船舶总吨增量,按10元/总吨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局、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发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对于在甬新设中国区域总部的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机构,按照政策实施期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全国或区域总部在甬新设经营实体的,按照政策实施期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年度检验国际航行船舶艘数增量,按5000元/艘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局、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支持船舶交易业务发展。对于新引进、新落户的国内船舶交易机构,且次年起连续达到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按照政策实施期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局、市投资促进署、市财政局、宁波舟山港集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搭建更强有力的要素供给体系

(十)加大航运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前提下,加大对航运业信贷投放力度,创新开发融资租赁、公司债券、船舶信托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做大做强东海航运保险,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增加航运保险产品供给能力,对开发航运专业险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

(十二)鼓励航运人才引育。依托甬江人才工程等载体,加大金融保险、法律仲裁、海事服务等航运服务紧缺型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国际知名航运人才培训机构,加强现代航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对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高端人才和现代航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宁波高等院校扩大航运招生规模,开展海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支持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等高校推进国家级船员评估中心(分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鼓励船员培训机构开展针对退役军人、转产渔民以及我市对口扶贫地区人员的船员培训。完善航运人才建档入库等基础统计工作,针对航运业特需人才探索建立相应的培养和补贴机制。建立航运人才需求监测和发布体系,谋划成立以企业、协会、高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市级航运引才联盟,搭建航运业人才供需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宁波海事局、市服务业局)

(十三)支持海事法律仲裁服务发展。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引育,鼓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宁波国际航运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试验区仲裁中心等机构创新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国际海事仲裁业务。引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在合同及保单中订立以宁波为仲裁地或审判地的争议解决条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

四、构建更加优质的航运营商环境

(十四)推动航运法制安全绿色发展。深化实施港航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构建健康有序的航运市场体系,助力打造航运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交通、海事联合执法,提升航运业安全监管效能。推动航运企业船员自有化,提高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绿色低碳航运发展,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宁波海事局)

(十五)促进信用航运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培育,发挥中小航运企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规范航运企业和船员职业行为。加强航运诚信文化建设,鼓励航运保险大数据征信平台建设,深化口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支持航运交易标准化和行业信用评估业务发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在航运融资、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对年度获评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获得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且被浙江省交通信用评价评定为A级的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口岸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六)优化港航数字化服务。大力培育“平台型”“流量型”航运产业,推进航运数字化平台信息汇聚共享、服务协同融合。深化“甬e通”国际贸易一站式多跨场景应用改革,构建国际贸易新的生态服务体系。推进宁波数字港航平台建设,提升数据挖掘和应用能力。强化宁波航运大数据中心建设,完善“海丝指数”产品和运营体系,建成全球知名航贸指数发布中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局、市口岸办)

(十七)强化行业服务指导。深化航运领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便利航运企业和船员办事。加强市、县两级政策联动,放大航运政策叠加优势。建立完善重点航运企业名录库,加强航运经济运行监测。鼓励航运企业建立符合船员职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股权激励措施。倡导尊崇船员职业、尊重船员劳动社会文化。(责任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同类条款、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宁波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新引进或新落户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给予综合配套的支持政策。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同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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