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全省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浙商发〔2016〕29号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16-03-01 | 来源: 浙江省商务厅 | 阅读:5338次 |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租赁业协会: 为做好全省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暨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和《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浙处非〔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6年2月—3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各地要通知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通过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简称“平台”)填报年度经营情况有关报表。该平台系我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文件要求于去年开发建设并运行的省级监管平台。全省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须按要求登陆平台报送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做好属地监管。 1、企业填报 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须于3月20日前登陆平台(网址:www.leasingyun.com,用户名和密码联系平台领取)做好企业信息、2015年度报表(含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现金流量表、年度利润表)、2016年度报表(含月度报表、合同登记表)等填报工作。同时,各企业目前还需登录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并填报相应报表,今后省级平台将对接全国系统,实现一次填报。 2、属地核查 辖区设有融资租赁企业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须于3月20日前登陆平台(网址:www.leasingyun.com,用户名和密码联系平台领取),做好辖区内企业信息及经营情况核查工作,对未及时登陆平台报送数据的企业做好催报工作。 (二)协会开展数据信息分析 省租赁业协会要安排专人集中时间做好省级监管平台用户(企业用户、商务主管部门用户)的录入工作,依托平台做好全省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着重从经营范围、资金来源、资产规模、租赁物、经营团队、股东背景、业务结构、信息报送等方面加以分析,并于3月底之前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报分别送厅市场建设处、外资管理处。 (三)各地组织开展风险排查 各地收到通知后,在督促辖区企业登录省级监管平台上报年度报表的同时,要按照商办流通函〔2016〕43号文件要求对辖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3月25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我厅(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场建设处、外资管理处)。我厅将于4月上旬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反馈各地。 四、加强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我厅负责制定全省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指标体系、评级制度,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监管。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数据统计、运行监测、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强化统计监测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文件精神,我厅已委托省租赁业协会承担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监测、信息统计、风险分析等工作。各地和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要支持和配合省租赁业协会开展工作,尤其是省级监管平台的登录与数据催报工作。省租赁业协会必须做好企业上报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及时处置风险 各地在此次风险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向企业明确指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涉及非法集资行为须24小时内上报当地处非办和我厅。我厅将根据检查情况建立融资租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送工商、税务、银监、金融办、公安等部门,作为行业重点监测企业,加大监管力度。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戴振海,联系电话:0571-87057594 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 费旦益,联系电话:0571-87051996 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饶毓楠,联系电话:0571-87182516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201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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