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

0571-87298907

E-MAIL

zjleasing@sina.cn

税收政策
  •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政策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15-06-10  | 来源: 中国财政部 | 阅读:3578次

财关税[2015]2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520   

上一篇: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此页】 【返回上级】 【关闭此页

Copyright©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2013-2014 zjleasing.org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zjleasing@sina.cn电话:0571-87298907传真0571-87298905 浙ICP备15031672号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