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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运用联合竞拍方式 破解大宗标的物执行难题 |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6-04-24 | 来源: | 阅读:11次 |
【关键词】 联合竞拍 大宗标的物 一、执行要旨 针对大宗标的物的拍卖,运用联合竞拍机制,即允许由多个竞买人组成的竞拍联合体共同参加竞拍,竞拍联合体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竞拍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分别认领属于自己的买受部分,从而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兼顾债权人、买受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多赢共赢。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4802653.78元及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中,长宁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671辆汽车。申请执行人系车辆抵押权人,长宁区人民法院系首先查封,有处置权限。 由于该批机动车涉及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且扣押成本高昂,长宁区人民法院简化执行交付环节,由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竞拍成功后直接由实际控制人完成对各竞拍人的交付工作。同时为有效防控拍卖风险,运用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司法拍卖达到预期效果。车辆实际控制人确定参与竞拍之后,缴纳保证金800万元,如出现因其自身原因而致使拍卖受到阻碍时,用保证金弥补相关损失,强化风险管控。 其后,通过司法拍卖公开竞价,案外人某汽车租赁公司拍得该批车辆。长宁区人民法院向车管所出具过户文书,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公司,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针对大宗标的物的拍卖程序中,创新性的运用联合竞拍机制,兼顾多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同时,简化交付环节,通过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运用保证金制度,为避免拍卖受阻,防范风险。对于类似有大宗标的物的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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