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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浙江出台“民营经济新增13条”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6-08-25  | 来源:  | 阅读:12次

浙江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23年“民营经济32条”颁布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已成为浙江的一个政策品牌。在此基础上,近期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简称“民营经济新增13条”,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政策

去年以来,国家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促进民间投资13条政策,对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投融资服务、强化科技创新、加强权益保护等方面有明确要求和部署。

全面形成政策合力

当前,浙江正在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需进一步迭代完善民营经济政策体系,加强与“8+4”经济政策、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企业降本减负等重点工作统筹衔接、同向发力,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稳定企业预期。

全面回应民营企业需求

当前民营企业在开放投资领域、要素支持、科创支撑、法治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仍有较多期盼,浙江坚持政策资源向民营经济倾斜,推出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政策举措,切实破解堵点难点,全力提振投资信心。

基于以上考虑,浙江在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市县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民营经济新增13条”,做到国家要求加力落实、浙江优势充分放大、企业痛点精准回应,以真招实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主要亮点:力度更大、突破更强、落地更实

力度更大,政策含金量高

浙江全面对标国家政策并主动加码,9项关键举措加力实施,政策力度高于国家要求及原“民营经济32条”,主要体现在民间投资准入及参与重大项目上。

拓宽投资领域,在国家7个领域基础上,浙江将开放领域拓展至9个;

提高参股比例,在国家要求具备条件的项目,民资持股比例可不低于10%基础上,浙江进一步明确将具备条件的核电、深远海风电项目民资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于20%”;

建立专项论证机制,规范民资参与程序,并首次明确未经论证不得审批(核准),真正让民间资本“有的投、愿意投、放心投”。

此外,明确基金、用地、用能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由原“3个不低于70%”提升为“3个不低于80%”,做到政策可量化、可监督。

突破更强,改革创新点多

浙江聚焦企业痛点堵点大胆创新,推出人才自主认定、支持民企参与人工智能、金融精准支持、权益保护升级、为企服务提效等27项独创性举措。

例如,着力提高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奖项占比,探索整合涉企科创平台,精简规范涉企榜单评选,让企业更加安心研发、放心经营。

在资金支持方面,持续加力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2026年新增5000亿元以上,后续余额保持每年5%以上增长,用真金白银赋能企业发展。

落地更实,企业获得感强

这次出台政策紧扣企业急难愁盼,力争做到务实管用、直达快享。

例如,针对政策获取难,计划建设浙里政策惠企精准直达平台,实现“政策找企业”和“企业找政策”双向贯通,破解惠企政策“找不到、看不懂”的老大难问题,明确政策执行的办理流程和标准,形成工作闭环,保障政策真落地、企业真受益。

政策内容:紧扣科技创新、领域开放、要素改革、法治保障四个维度

第1—4条

聚焦科技创新

着力激发民营经济新动能

包括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占比不低于80%、其中主导占比不低于70%。面向民营企业评选的人才,在省级人才计划中占比不低于50%。每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开放大科学装置、超算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资源。推动国企每年开放场景30个以上。

第5—7条

聚焦领域开放

着力拓展民间投资新空间

明确铁路、核电、海上风电、供水等9个领域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建立民资参与上述领域的专项论证程序,明确未经论证不得审批。经专项论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10%,其中核电、深远海风电不低于20%,后续逐步提高比例。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场景新业态,持续拓展民间投资空间。


第8—10条

聚焦要素改革

着力强化民企高质量发展保障

金融方面,用好再贷款、发债等金融工具,力争浙江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债券发行量均保持全国前列;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基础设施、商业两大领域REITs项目。

要素方面,省“4+1”专项基金、新增工业用地、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比重均不低于80%,每年安排1万亩用地支持中小企业投资新质生产力项目。

第11—13条

聚焦公平法治

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统一公开全省招投标信息,严禁设置不合理门槛。对超涉案标的额查封冻结资产,应依法依规予以纠正。依托“企呼我应”、海外综合服务系统、浙里惠企政策直达精准系统、信用中国等渠道,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在《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一、更好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应推尽推”原则予以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占比不低于80%,其中企业主导(单位排序前三)的占比不低于70%。省科学技术奖评选时,企业牵头或参与的获奖数量占比不低于60%,在标准不变前提下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获奖数量占比。支持企业集中精力投入具体的科技研发活动,探索将省级有关部门评定的创新中心、科创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各类涉企创新平台进一步整合。精简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榜单评选、表彰。

二、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育认定力度。深化“企业认定、政府认账”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向科技型企业扩面。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参评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加大省级人才计划对民营企业人才支持比例。探索各设区市人才认定结果衔接互认,破除区域间人才流动壁垒。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共同建设县域产业学院、市域产教联合体、现代产业学院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各类人才。

三、加大创新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大科学装置、超算中心等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中试平台、中试基地、大型科研仪器、概念验证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资源服务目录清单,支持民营企业便利化申请使用。建立常态化场景开放机制,推动省市县国有企业每年向民营企业开放30个以上各类场景。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依法依规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四、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人工智能+”。除中央资金支持外,全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企业使用算力、数据,以及智能体、新一代智能终端推广应用。以杭州语料库为引领,支持温州等地协同共建,加大高质量数据供给,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头部企业牵头建设智能体开发平台,形成一批中小企业应用工业智能体典型案例。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统筹各类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硬件投入,每年新培育省级数字化服务商50家以上。

五、明确重大项目民间资本参股比例。对需报省级及以上审批(核准)且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海上风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含引调水、带发电功能的水库)等项目,以及其他需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规模较小且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项论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10%,其中核电、深远海风电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20%,后续逐步提高上述领域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建立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专项论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常态化向社会推介前述第五条所列领域项目,推介信息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报名条件和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发起单位应于报名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报名企业共同参与专项论证,协商各方参股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退出安排等内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作专章说明;没有专项论证的,审批(核准)部门可予以退回并要求开展专项论证;未经专项论证仍予以审批(核准)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纠正。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场景新业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确保营利性项目对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各级有关单位应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物流配送、城市巡检、农林作业、应急救援等低空应用场景中提供相关服务。省级有关单位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应报尽报”。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领域。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力争浙江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量保持全国前列。进一步发挥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细化落实普惠信贷工作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服务民营企业年度目标,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合理增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依规推动提高无还本续贷规模。用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绿色通道”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分别牵头做好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和商业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

九、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和用地用能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省“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年度供应的工业用地中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开展中小企业用地保障专项行动,每年统筹安排1万亩新增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投资新质生产力项目。统筹用好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及新增非化石能源消费量等指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为民营企业提供“双碳”政策解读、产品碳足迹数据核算等服务,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低(零)碳园区内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绿电直连直供配套设施提升等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数量比重不低于60%。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全省每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比重不低于70%。

十一、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统一发布全省各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易、国企采购等招投标信息。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电网、通信、油气管道、铁路等自然垄断经营企业监管,企业可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myjj.ndrc.gov.cn)、12398投诉举报热线等反映问题线索。

十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治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破产工作中涉及的债务人企业信息查询、资产处置、税收管理、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便利市场经营主体退出。积极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债务人信息查询、信用修复、资金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完善执行与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衔接机制,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运用企业基本账户“保护舱”、涉企财产保全“绿色通道”、执行和解监管平台等助企纾困“工具箱”,减少财产限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对查封冻结资产明显超过涉案标的额,应依法依规予以变更。

十三、提升涉企服务质效。通过“浙里办”端口,在省“企呼我应”平台(https://qhwy.fzggw.zj.gov.cn/qhm/#/home)实现民营企业诉求提交、政策咨询、意见反映等需求“一口归集”,咨询类问题即时响应、其他问题按时办结;在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http://deepworld.zcom.gov.cn),开展对外投资备案“一窗受理”,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在浙里政策惠企精准直达平台,向企业主动推送惠企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受理等服务,相关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省级有关单位要发挥好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合力推进政策落实,适时开展评估迭代。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民间投资水平,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共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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