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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企业请注意!2026-2027年增值税政策衔接,这些扣除项与你有关 |
| 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http://www.zjleasing.org | 更新时间:2026-02-11 | 来源: | 阅读:29次 |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 其中,与融资租赁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内容如下: 四、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2.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3.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1.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3.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含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融资租赁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对照上述政策条款,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建议财务与法务部门协同审阅相关合同与凭证,做好备案与扣除凭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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